109學年度第36屆全國中正盃合球錦標賽

109學年度第36屆全國中正盃合球錦標賽
競  賽  規  程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9年XX月XX日臺教體署全(三)109XXXXXX號函辦理。二、宗旨:推廣合球運動,提昇合球
       競技水準,促進兩性混合運動教育,辦理教育部核定運動績優生升學輔導盃賽。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新竹市政府、中華民國合球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五、協辦單位:新竹市體育會。
六、承辦單位:新竹市體育會合球委員會、新竹市立虎林國民中學。
七、參加資格:
  • 大專社會甲組:體育科系院校及社會組球隊均得自行組隊參加。
  • 大專社會乙組:社會人士均可自行組隊報名參賽。非體育科系院校,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加,體保生可報名4人,每場比賽僅限2人同時於場上比賽。
  • 高中甲組:凡國內各公、私立高中、高職之在籍學生,限90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均可代表學校參加比賽(不得跨校組隊)。
  • 高中乙組:凡國內各公、私立高中、高職非體育班合球保送生之在籍學生,限90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均可代表學校參加比賽(不得跨校組隊)。
  • 國中甲組:凡國內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之在籍學生,限93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均可代表學校參加比賽(不得跨校組隊)。
  • 國中乙組:凡國內各公、私立國民中學非體育班之在籍學生,限93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均可代表學校參加比賽。
  • 少年組:凡國內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之在籍學生,均可代表學校參加比賽(不得跨校組隊)。
  • 孩童組:凡國內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之五年級或以下之在籍學生,均可代表學校參加比賽(不得跨校組隊)。
八、比賽日期:109年11月07-15日,共計9日。
九、比賽地點:新竹市立體育館 (300新竹市東區公園路295號)。
十、資格限制:
  • 每一球員以參加一組一隊為限(如另參加原戶籍報名社會乙組縣市代表隊不在此限制)。
  • 每校每一組最多以報名2隊為限。
十一、報名辦法:
  • 報名期限:即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26日(星期一)晚間12時整止。
  • 報名費用說明如下,報名後如因故未能參賽,所繳款項扣除行政相關費用後退還餘款。
  1. 大專社會甲組、大專社會乙組、高中甲組、國中甲組每隊新臺幣2,500元整。
  2. 孩童組、少年組、國中乙組、高中乙組、每隊新臺幣2,000元整。
  • 各隊請至賽競賽管理系統網站(http://163.27.96.81/korfs/)報名,並隨即將報名表印出校方簽名或蓋章後掃描成PDF檔案,於10月27日(星期二)前E-mail至chinese.taipei@korfball.org,該報名檔案得做為身分或學籍證明之參考依據。若有球隊未將檔案E-mail至本會備查,其隊職員與球員資料以網站儲存之資料做為參賽資格依據。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 首次報名或忘記帳號及密碼之球隊請先以電郵方式聯絡chinese.taipei@korfball.org(主旨請
註明:「XXX隊或學校報名109學年第36屆全國中正盃合球錦標賽」)索取帳號及密碼。
  • 每隊可填報至多5位職員,教練及助理教練最多填報1名;每隊可填報至多8名男球員及8名女球員。
  • 教練、助理教練及全部球員必須上傳五官清楚之半身照片,建議球員上衣形式統一(例:比賽服裝、學校制服或運動服),不得剪貼生活照、扮鬼臉或不易辨識本人之照片。
  • 報名費現金請在各隊第1場比賽前繳交。
  • 聯絡人:陳筱涵,電話:0917223303;Email信箱: sdfg12345tw22@gmail.com。
十二、抽籤及領隊會議:109年10月28日(星期三)10:00整假中華民國合球協會辦公室 (30090新竹市延平路2段76號3樓)舉行,凡欲更正報名資料者,必須在抽籤前填妥申請書提出申請,事後恕不受理。抽籤不到者由本會代抽,不得異議。凡大會規定及修訂事項均於本會議時公佈實施,本會議決議事項不得違反競賽規程之規定。
十三、比賽規則:
  • 除本競賽規程和隊職員須知之規定外,本賽事採用國際合球總會最新修訂之國際正式比賽規則(可至本會網站http://www.korfball.com.tw查詢)。
  • 實施25/35秒限時進攻規則。
十四、比賽制度:各組視報名隊數多寡決定比賽制度,惟報名隊數不足2隊時取消比賽。
十五、競賽規定:
  • 未依規定完成網路報名手續之球員不得出場比賽。
  • 大專社會組請攜帶身分證明、高中組以下請攜帶學生證或學籍證明以備查驗。
  • 若發生秩序冊或網站儲存之隊職員與球員資料和郵寄之紙本報名表資料不一致之情形,則以紙本報名表資料為正確依據。若未依規定將簽章紙本報名表郵寄本會備查或未於抽籤之前提出申請之球隊,在抽籤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球隊職員與球員資料。
  • 若有重複報名之球員,則以其第一場代表出賽之球隊為其所屬之球隊,之後不得要求變更。
  • 除少年組及孩童組比賽用球採用國際合球總會指定籃/黃顏色之Mikasa K4-IKF合成皮製合球,其餘組別皆使用Mikasa K5-IKF為比賽用球。
  • 各球隊請於各場比賽前5分鐘逕向記錄臺遞交出場比賽攻守球員名單。
  • 比賽時,賽程表列在左邊之球隊請面向球場坐在記錄臺左方之球隊席區,賽程表列在右邊之球隊請坐在記錄臺右方之球隊席區。
  • 球隊席區:
  1. 球隊席區位在記錄臺同側的球場外。
  2. 球隊席區內擺設13座椅,僅能供8位替補球員及至多5位職員使用,未登錄在該球隊人員者,不得待在球隊席區內。
  3. 球隊席區的範圍:
(1)球隊席區前後之範圍:所有座椅之正面距離球場邊線2公尺內區域及所有座椅背面
1公尺內之區域皆為球隊席區的範圍。
(2)球隊席區兩側之範圍:最靠近記錄臺之座椅距離球場中線延伸線3公尺,另一邊座椅外側2公尺內之區域,皆為球隊席區的範圍。
  • 比賽服裝:
  1. 各隊比賽時,球員須穿著同ㄧ款式及顏色之比賽服裝(含號碼衣),男球員必須穿著短褲,女球員必須穿著短裙(單片裙或褲裙),男球員短褲及女球員短裙必須相同顏色。球衣前後必須繡有清楚易認之號碼(建議自1號至24號),上場球員球衣號碼必須與報名資料相符。球衣前面號碼高度以5公分以上,後面高度以10公分以上為原則,不得臨時手寫或用膠帶黏貼。如果開賽時,球員違反上述比賽服裝任何一項規定以上者,由對隊在開賽前根據違規人數罰球。若因球衣號碼與報名資料不符而受罰,得在受罰後申請更球衣號碼比賽,依此新號碼在後續賽程之比賽不再受罰,惟若又再次出現不符新號碼之情況,仍要受罰。1人違規,罰球1次,2 人違規,罰球2次,以此類推。罰球完畢後,由原先應執行開球之球隊開球,惟裁判員須根據當時之比數,決定是否進行換區。若在比賽進行中經由記錄人員或對隊檢舉上述違規事項時,亦由對隊根據違規人數罰球,若罰球都不進,則恢復檢舉發生前之情況繼續比賽,若罰進1球以上,則由對隊重新發球並依當時比數決定是否換區。
  2. 上場球員必須全部穿著比賽上衣或全部穿著號碼衣,不得部份球員穿著比賽上衣,另一部份球員穿著號碼衣(請各隊自備符合報名資料之號碼衣),違反此項規定者,按照違規球員數,以上述第1項罰責規定處理。
  3. 比賽如遇兩隊球衣顏色相近時,由賽程中排列在左之球隊更換球衣。因此,建議遇賽程排列在左之球隊,請事先準備一套預備球衣。
  4. 本比賽採電子記錄,為了不破壞記錄人員工作效率,請各隊教練務必確認球員之背號必須與報名資料相符。
  • 球員替補採用國際合球總會最新頒訂規則。
(十一)為使比賽時間準時進行,敬請各參賽球隊配合以下事項:
  1. 比賽前5分鐘請下一場比賽兩隊之教練與先發球員至紀錄臺後方球員檢錄席報到,確認雙方先攻與先守之球員,以利比賽時間一到,即可馬上開球比賽(不進行敬禮儀式,球員私下握手致意即可)。
  2. 賽程規定之比賽時間一到,不管兩隊是否準備就緒,即刻開錶,請各隊教練務必配合,不要佔用比賽時間來作賽前叮嚀或進行其他活動。
  3. 若非裁判員、工作人員及下一場比賽檢錄球員,請其它人勿逗留在記錄臺及檢錄席區,以免干擾比賽工作。
(十二)上、下半場及金得分制最後1分鐘時間:
  1. 在ㄧ般情況下,遇裁判員鳴哨則立即停錶,待裁判員再鳴哨時(執行重發球或自由傳球),即開錶繼續比賽。
  2. 當執行罰球時,不開錶。若罰球進,則待裁判員鳴哨指示對隊執行開球時才開錶;若罰球不進,當第1位球員觸球時開錶。
(十三)循環賽計分方法:
  1. 正規比賽時間終了勝者得積分5分,敗者得積分1分。金得分制或罰球賽勝者得積分4分,敗者得積分2分。因開賽前人數不足無法出賽而被判敗隊者,得積分0分。
  2. 若兩隊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間比賽勝負判定名次。
  3. 若3隊(含)以上積分相同時,則每隊推派8名球員(4男4女)以罰球賽制來判定名次。
  4. 凡經大會判定取消比賽資格之球隊,其所有比賽勝負不計算積分,由剩餘球隊對戰成績決定名次。
(十四)取消球隊比賽資格,被判為敗隊之情況
  1. 某隊在下列情況下,將被取消球隊比賽資格:
(1)在裁判員通知後拒絕比賽。
(2)球隊的行為妨礙比賽之正常進行。
(3)上場比賽球員資格不符規定。
  1. 罰則:
(1)判由對隊獲勝,比數為15:0。
(2)取消球隊比賽所有成績以及後續所有比賽權利,並函報有關單位議處。
(十五)違反規則,被判為敗隊之情況。
  1. 在賽程規定比賽時間開始達5分鐘後仍未符合規則規定之出場比賽人數之球隊將判為敗隊,由對隊以10:0獲勝。敗隊在循環賽制中得積分0分。
  2. 在比賽進行中,若某隊因球員受傷無法達到規則規定之上場比賽人數時,將判為敗隊,在循環賽制中得積分1分。若當時對隊領先,則以當時得分比數作為比賽最終比數。若當時對隊落後,則判由對隊1:0獲勝。
(十六)在某場比賽被判罰1張紅牌,或在不同比賽場次累積判罰2張黃牌之教練,禁止在下一場比賽執行教練工作,必須留在球隊更衣室或選擇離開比賽體育館,不得待在球隊席區或觀眾席。
(十七)在某場比賽被判罰1張紅牌,或在不同比賽場次累積判罰2張黃牌之球員,禁止在下一場比賽上場並且不得坐在球隊席區。
(十八)比賽因偶發事故停止再繼續比賽時,其停止前之比賽時間及比數仍有效。
十六、獎勵:
  • 獎狀及獎盃。
  1. 各組報名僅 3 隊時錄取第 1 名,頒發獎狀及獎盃。
  2. 各組報名 4 至 5 隊時,前 2 名頒發獎盃,前 3 名頒發獎狀。
  3. 各組報名 6 至 7 隊時,前 3 名頒發獎盃,前 4 名頒發獎狀。
  4. 各組報名 8 隊以上,前 4 名頒發獎盃,前 6 名頒發獎狀。
  • 本比賽為符合教育部頒定「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比賽,高中甲組、國中甲組參賽球員之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其畢業學歷申請甄試升學;如有修正得依教育部發布之最新辦法為準。
  1. 參賽隊數為16隊以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8名。
  2. 參賽隊數為14隊或15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7名。
  3. 參賽隊數為12隊或13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6名。
  4. 參賽隊數為10隊或11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5名。
  5. 參賽隊數為8隊或9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4名。
  6. 參賽隊數為6隊或7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3名。
  7. 參賽隊數為4隊或5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2名。
  8. 參賽隊數為3隊,獲得最優級組第1名。
  • 本比賽成績於同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將「合球」列為競賽種類時,本比賽依規定將不具有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 本賽事除高中甲組、國中甲組外,其餘組別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 學生申請甄試,以招生簡章所列各校之運動種類及名額為限。歷年各運動種類開缺情形,請參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網站』(網址:issport.camel.ntupes.edu.tw)歷年簡章。
  • 表現優異之選手,由本會選訓小組委員會依選手之球技、體能及運動精神等條件,選拔為參加2021年各項國際比賽之國家代表隊培訓球員(選拔辦法另訂之)。
十七、申訴:
  • 有關競賽場上所發生的問題含球員資格問題,各單位應於比賽開始前向大會提出,或在該場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申請,惟不得要求中止比賽。
  • 書面申請應由領隊或教練署名並附繳保證金5,000元,如申訴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沒收充為大會經費。
  • 申訴以審判委員之判決為終決。
十八、比賽實踐公約
  • 參賽球隊應恪遵運動宣言之規範,展現學校球隊之清新形象。
      運動宣言:
  1. 愛護自己,拒絕誘惑。
  2. 尊重他人,自律守法。
  3. 敬重運動,遵守規則。
  4. 保護環境,珍惜資源。
  • 參賽球隊需著統一球衣參與賽會活動。
  • 參賽球隊職隊員於比賽期間,嚴禁於比賽場地內吸煙、嚼檳榔、喝酒及其他造成負面教育之不當行為。
  • 比賽中職隊員不得對裁判及對方教練、球員、家長及觀眾咆哮言語侮辱或毆打,違反者勒令退場,並提由技術委員會審議之。
  • 球隊教練應要求球員充分發揮良好運動精神,進退場應依規則及單項之特別規定,以禮節為要實施。
  • 各隊應重視球隊品德及道德教育,要求職隊員尊重校旗、重視禮貌、發揮體育精神,並嚴禁職隊員於比賽場地規範內遊蕩、喧嘩,以維球場週遭之安寧。
  • 比賽期間之選手運動禁藥管制,依中華奧會違規使用運動禁藥之處理及處罰作業要點辦理。尿液檢測依中華奧會運動禁藥採樣程序與方法作業要點辦理。
  • 主動協助週邊之環境清潔工作。
十九、附則:
(一)報名後,各隊若因特殊原因欲修改球員姓名及背號,必須在領隊會議時提出修改,逾
時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之。     
(二)所有參加人員,保險額度本會依「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6條規定(每一個人身
體傷亡:新臺幣300萬元;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1,500萬元;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200萬元;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3,400萬元)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並請各參與人員自行依需要投保人身險。
(三)發生球員資格之申訴,由本會當場檢查後依實際需要再查詢該球員之學籍。
(四)球員身分證明不符事實時,其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或單位主管負責。
(五)若本錦標賽結束後經審查發現某隊球員資格不符之事實,取消該隊所獲之名次,並追回其所
領之獎盃。
(六)比賽進行期間如遇球員互毆或侮辱裁判等事情發生時,得按規定禁止該球員出場外,並函報
有關單位之議處。
(七)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於領隊會議補充修正之。
二十、本競賽規程俟教育部體育署核准後辦理,修正時亦同。